书架 | 找小说

秦汉军法研究免费全文-无限流、阳光、历史-张寒-在线免费阅读

时间:2017-01-23 04:12 /史学研究 / 编辑:秦敏
有很多书友最近在追一本叫做《秦汉军法研究》的小说,这本小说是作者张寒写的一本军事、赚钱、历史类型的小说,小说的内容还是很有看头的,比较不错,希望各位书友能够喜欢这本小说。敦(屯) 表律35~36简 冗募归,辞曰应已备,致未来,不如辞,费&#x...

秦汉军法研究

作品长度:中长篇

更新时间:2018-07-10 06:19

作品归属:男频

《秦汉军法研究》在线阅读

《秦汉军法研究》第25部分

敦(屯) 表律35~36简

冗募归,辞曰已备,致未来,不如辞,费四月居边。●军新论城,城陷,尚有栖35未到战所,告战围以折亡,叚(假)者,耐;敦(屯)、什伍智 (知)弗告,赀一甲;禀伍二甲。●敦(屯)表律36。

戍律39~

42简❶

戍律曰;同居毋并行,县啬夫、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,赀二甲39。

戍者城及补城,令姑(嫴)堵一岁,所城有者,县司空署君子将者,赀各一甲;县司空40佐主将者,赀一盾。令戍者勉补缮城,署勿令为它事;已补,乃令增塞埤塞。县41尉时循视其(功)及所为,敢令为它事,使者赀二甲42。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❶李均明先生认为仅39简为戍律律文,而40~42简为未见律名者(参见李均明:《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》,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,第191-192页),但粟、李明晓和赵久湘先生却把这四简共同视为戍律的两条(参见栗:《秦律通论》,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,第351页;李明晓、赵久湘:《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》,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,第106页)。笔者在此倾向于者的观点,因虽仅39简简首可见章题,但在内容上两条简文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条是关于戍役征发的;条是戍役征发,戍边者桔梯筑城和修城的职责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,是对同一事项不同阶段任务的规定。

续表

类型 律名及简号 律条

没有律名的 7~9简 ●故大夫斩首者,䙴(迁)。●分甲以为二甲搜者,

耐。县毋敢包卒为子,尉7赀二甲,免;令,二甲。

车、䞣张、引强、中卒所载傅〈传>到军,县勿

夺。夺中卒传,令、尉8费各二甲。

9~10 ●蓦马五尺八寸以上,不胜任,奔挚(絷)不如令,

县司马费二甲,令、丞各一甲。先9赋蓦马,马备,乃粼从军者,到军课之,马殿,令、丞二甲;司马赀二甲,法(废)。

11~l5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,皆赀二甲,法(废)11;非吏殿

(也),戍二岁;徒食、敦(屯)、仆弗告,赀戍

一岁;令、尉、士吏弗得,赀一甲。●军人买(卖)禀禀12所及过县,赀戍二岁;同车食、敦(屯)、仆弗告,戍一岁;县司空、司空佐史、士史将者弗得,13赀一甲;邦司空一盾。●军人禀所、所过县百姓买其禀,赀二甲,入粟公;吏部弗得,及14令、丞赀各一甲。●禀卒兵,不完善(缮),丞、库啬夫、吏赀二甲,法(废)。

34简 徒卒不上宿,署君子、敦(屯)、仆不告,赀各一盾。宿者已上守除,擅下,人赀二甲34。

37简 战事不出,论其。有(又)察不,夺爵,除伍人;不者归,以为隶臣37。

先看《秦律杂抄》中有“律名”的简文。首先,“除吏律”是有关任用官吏的法律,1~3简包括军事官吏的任免、处罚等内容,与《秦律十八种》的《置吏律》类似。高恒先生认为《除吏律》和《置吏律》为任免不同部门官吏的专门法,《置吏律》是一篇任免行政、财务部门官吏的法规,《除吏律》是任免军事官吏的法规。❶按高恒先生的观点,“除吏律”应为和《置吏律》对应的单独律篇。张忠炜先生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“除吏律”是律条名,但从其命名特征来看更像是律条名;他的这个观点也包括了对“敦(屯)表律”的认识,他指出尚需更多证据方可断言它们是否真是律篇名。❷

其次,整理小组认为“中劳律”是有关从军劳绩的法律,❸如果劳绩计算不实,特别是擅自多算者要被罚甲和取消劳绩。因为秦汉时,徭戍从军等都按时间来计算劳绩,奖惩时也是以时间计入劳绩。❹岳麓书院藏秦简也有赐劳的规定:“1669:行其劳论一,赐;其毋劳论而有赐及毋劳论,赐者皆罚戍故微四岁,有(又)毋行其赐而皆没入其所为私利”。❺该条的行文和“中劳律”类似,对不符的赐劳要行惩处。赐劳的规定在汉简中亦常见,下文讨论的《北边挈令》和《功令》均有赐劳的规定。《功令》是对下层军官术考核的规定,如果优秀则赐劳,如果不达标则夺劳;《北边挈令》是有关基层军吏军事训练的劳绩规定。“中劳律”目只见一条,对从军劳绩计算作出了原则规定,与律的功能相文河。基层军事组织为了更好地落实“律”的规定,对考核的桔梯事项制定出更加致的法律规范“令”,作为最奖惩的客观依据。依此判断“中劳律”似律篇名。

再次,“屯表律”,整理小组和栗先生认为“屯表律”是关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❶高恒:《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,第30页。

❷张忠炜:《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,第105~106页。

❸《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83页。

❹魏德胜:《《虎地秦墓竹简〉词汇研究》,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,第127-128页。

❺陈松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伍),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,第226页。

于军队边防的法律,《秦律杂抄》34简也应属于“屯表律”。❶栗先生似认为“屯表律”为独立律篇,《秦律杂抄》摘录了该律的一些条文,但张忠炜先生对视“除吏律”和“屯表律”为律名持怀疑度。目“除吏律”和“敦(屯)表律”之名未见于世文献中,律条也仅见于虎地秦简,其质作何判定,姑且存疑。

又次,“公车司马猎律”与上述两种律名类似,也只在虎地秦简中得见。不同学者对“公车司马猎律”的名称的认识存在分歧,如果照林清源先生断“公车司马猎律”为“公车司马”和“猎律”的推测,❷则需再辨析“猎律”的质。从内容来看,栗先生认为“公车司马猎律”是公车司马行田猎的法规,规定虎车队的编成、猎虎规则与罚则。❸25~27简是有关秦军的一种卫队田猎虎之规定,属于军律的内容,但仅凭此条简文判断“公车司马猎律”的准确名称及质,材料略显单薄。

,对“戍律”,需要专门行探讨。“戍律”是否为律篇名,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行认识。徐世虹先生指出,秦汉时援引律文一般有四种情况:一是直接点出篇名;二是不引篇名而云“律曰”;三是只以"律”字;四是直接引用条文。❹ “戍律”符第一种律文称引方式,在律文之首点明律篇名,而不似“除吏律”、“屯表律”和“公车司马猎律”,在律条抄写完毕之,写出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❶栗:《秦律通论》,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,第351页。

❷林清源先生认为“公车司马猎律”存在断为“公车司马”和“猎律”的可能,但曹旅宁先生否定了这一说法,且对该律展开了全面入的研究。参见曹旅宁;《从秦简〈公车司马猎律〉看秦律的历史渊源》,载曹旅宁:《秦汉魏晋法制探微》,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,第38-58页。

❸栗:《秦律通论》,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,第381页。

❹徐世虹:《说“正律”与“旁章”》,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:《出土文献研究》(第八辑)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,第76页。

名称。高恒先生认为《戍律》为有关征发兵役的法律;李均明先生认为《戍律》是关于边塞屯戍的法律,涉及屯戍人员的征集及桔梯勤务的规定;魏德胜先生除认为《戍律》是有关戍边事务的法律外,还分析戍律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,每户只出一个劳戍边,地方官吏要严格按照法律征发士兵。❶三位先生似均把“戍律”视为独立律篇。岳麓书院藏秦简有以“●戍律曰”开头的简文三条,相关联简文共计十条(不算缺简),可一步证实“戍律”为单独的律篇:

(简182)1414-1 ●戍律曰:下爵代上爵、上爵代下爵及毋(无)爵代有爵者戍,皆许之。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,勿许。

(简183)1298 【不当相代】而擅相代。赀二甲;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,其庸代人者及敢代者,赀各一甲。

(简184)1299●戍律曰:戍者月更。君子守官四句以上为除戍一更∟。遣戍,同居毋并行,不从律,赀二甲。戍在署,负亩、妻

(简185)1238 遣归葬。告县,县令拾∟。繇(徭)发,勤负亩、泰负亩、妻、子,遣归葬。已葬,辄聂(摄)以平其繇(徭)。

(简186)1255 而舍之,缺其更,以书谢于将吏,其疾病有瘳、已葬、劾已而遣往拾于署,为书以告将吏,所【将】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❶高恒;《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,第126页;李均明:《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》,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,第191页;魏德胜;《《虎地秦墓竹简〉词汇研究》,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,第129页。

(简187)J46 疾病有瘳、已葬、劾已而敢弗遣拾,赀尉、尉史、士吏主者各二甲,丞、令、令史各一甲。

(简188)1267 ●戌律曰:城塞陛鄣多映(决)不修,徒隶少不足治,以闲时岁一兴,大夫以下至子、复子无复不复,各旬

(简189)1273 以缮之。尽旬不足以 (索)缮之,盲不足用积徒数属所尉,毋敢令公士、公卒、士五(伍)为它事,必与缮城塞。

(简190)1248 岁上城旦、居赀续〈赎〉、隶臣妾缮治城塞数、用徒数及黔首所缮用徒数于属所尉,与计偕,其

(25 / 65)
秦汉军法研究

秦汉军法研究

作者:张寒
类型:史学研究
完结:
时间:2017-01-23 04:12

大家正在读
相关内容

本站所有小说为转载作品,所有章节均由网友上传,转载至本站只是为了宣传本书让更多读者欣赏。

Copyright © 奥库中文网(2026) 版权所有
(台湾版)

联系站长:mail

奥库中文网 |